互联互通产生的三个关系

光纤在线编辑部  2003-03-04 10:29:06  文章来源:原文转载  

导读:

目前,因互联互通而产生了复杂的市场关系,这一点一直都被人们所忽视,这正是产生互联互通问题的症结所在。 
  电信业全程全网的特点以及电信业普遍服务的原则都要求互联互通,因此,互联互通成了政府、企业和用户的共同要求。但在竞争性市场中,互联互通又表现为一种企业间的合作关系,电信运营商相互为对方提供电信网络进行互联互通,以实现普遍服务原则。因此,互联互通产生的市场关系十分复杂,它牵涉到了各方的利益,并且每一方都想获得最利于自己的选择。但我们必须承认并理清这些关系,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好互联互通问题。 
  透过互联互通的纷纷扰扰是是非非,我们可以看出,在互联互通中产生的三个关系始终伴随着互联互通问题的始终。 
关系之一,运营商与电信普遍服务原则的义务关系
  互联互通是普遍服务精神之下的一种制度选择,保证互联互通是电信运营商承担普遍服务责任的一种表现。普遍服务的重要精神就是:任何人在任何时刻任何地点都能够享受到电信服务。这就需要一个前提,即各个电信网络必需是相通的,否则属于不同网间的用户就无法实现沟通,就无法享受到普遍服务。因此,互联互通是普遍服务精神之下的必然选择,运营商必须向本网用户提供互联互通以保证电信普遍服务的实施,这就要求运营商必须承担互联互通的所有义务包括成本费用,主导运营商没有为其承担普遍服务成本的义务。 
  但事实上,运营商并没有认识到这种责任,它们只要求主导运营商满足其“通”的要求,却不愿意承担互联互通的成本,实质上就是把普遍服务的包袱仍给了主导运营商,让主导固网运营商独自承担着互联互通的成本。这就导致了当前普遍服务职责的缺位以及市场竞争的不公,从而使主导运营商消极应对互联互通。 
  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普遍服务是电信业的行规,每一个电信运营商都要负起普遍服务的责任。保证互联互通只是普遍服务的前提,而只有支付普遍服务的费用即互联互通的成本,普遍服务的实施才能落到实处。 
关系之二,运营商之间的利益关系
  在竞争市场上,各大电信运营商之间是竞争对手的关系,而在互联互通操作层面上,电信运营商之间存在着合作关系,这种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反映了当前在互联互通中各大电信运营商之间的复杂关系,但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才能保证运营商之间的网络畅通。 
  运营商之间的互联互通产生了一种新的市场关系,它们相互合作,提供各自的网络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既然是竞争对手之间的合作,那就存在着利益关系,否则就不存在合作的前提,而网间结算费率就是调整双方利益关系的关键。当前,互联互通问题频频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是:目前的网间结算费率水平不能很好的调整运营商之间的利益关系,不能体现双方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 
  当发生互联互通问题时,人们往往首先责备固网运营商没有向对方提供公平接入的义务,而是利用网络资源挤压竞争对手,但实质上忽视了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目前中国电信本地网间结算费仅为0.06元/分钟 0.723美分/分钟,远低于日本的2.37美分/分钟,墨西哥的2.60美分/分钟和美国的1.57美分/分钟。这种低汇率不仅不能反映主导固网运营商的网络价值,而且背离了网络成本,致使固网运营商蒙受巨大的利益损失。相反地,新兴电信运营商却从中大大得利,它们充分利用公平接入的优惠大打恶性价格战,进行不合作竞争。而主导运营商不仅不能在互联互通中为自己带来利益,相反则是通的越好越吃亏,不仅要为新兴运营商垫付互联互通的网络成本,还使自己在竞争中陷入不利的境地,眼睁睁地看着对手利用低成本的接入费用分流走大量话务量,这种“陪了夫人又折兵”的生意又有谁愿意做呢? 
  总之,没有了平等合作的互利基础,企业之间只能剩下赤裸裸的竞争关系,而互联互通也只能陷入恶性循环之中。要解决互联互通问题,就必须承认互联互通中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互联互通的结算汇率只有基于成本,基于企业的网络价值,才能保证企业之间平等互利的合作,才能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才能保证网络通得畅通得久。 
关系之三,运营商与政府监管的责任关系 
  在互联互通中,政府的目标与运营商的不尽相同。政府的目标是引导整个电信业的健康发展,让所有的公民尽快地享受到全程全网的通信服务。而在竞争市场下,电信运营商的目标则是实现自身网络价值的最大化,同时又不愿意自己的网络成为对手提升竞争实力的有利武器。政府与企业目标的不统一使互联互通问题更为复杂,并成为了监管面临的最大挑战。 
  要摆脱目前的监管困境,政府首先必须承认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互联互通网间结算费率是调整企业间利益关系的关键,当前的网间结算费率没有体现成本,没有体现企业的网络价值。在这样的网间结算机制下,主导固网运营商承担着整个电信业互联互通的成本,而新兴运营商却从中得利,并以此作为竞争的有利武器,各大电信运营商之间利益的严重失衡,使监管部门根本无法找到有效的办法解决互联互通问题。因此,承认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建立合理的网间结算费率调整好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政府解决好企业之间互联互通问题的基础。 
  其次,政府的互联互通监管政策要与时俱进,当前,电信市场的格局已经发生深刻转变,新的竞争格局已经形成,因此,我们已经不能把互联互通作为非对称管制政策的体现,而是普遍服务原则下的制度选择。 
  在电信业改革的初期,在中国电信一家独大的市场格局下,非对称管制是实现市场公平竞争的政府选择,中国电信必须提供极其低廉的互联互通服务,以保证新兴运营商能够进入市场,与主导运营商展开竞争。在这种非对称管制体制下,新兴的运营商迅速成长,中国电信市场的竞争格局也得以建立。但在竞争格局已经形成之后,非对称管制政策的条件已经弱化,互联互通应表现为各个电信运营商为保证网内用户享受电信普遍服务的一种制度选择。但目前的现实是,传统固网运营商依然承担着整个电信业互联互通的成本,这显然违背了普遍服务的原则。普遍服务是电信业的基本行规,每一个电信运营商必须保证网内的用户能够享受到全程全网的电信服务,因此,必须承担为此带来的互联互通的所有成本。所以,互联互通政策的调整必须能够体现电信业普遍服务的原则。 
  最后,在发生互联互通问题时要公平公正地处理。当出现互联互通问题时,政府往往采取“先通再及其余”的命令手段,强制主导运营商执行互联互通,但却没有有效的措施来惩戒新兴运营商的恶性竞争。这种“先通再及其余”的强制措施,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彻底解决互联互通的矛盾,同时这也成为了新兴运营商进行恶性竞争的有利武器。因此,政府要及时调整互联互通政策,使之能够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 
  总之,互联互通牵一发动全身,特别是在竞争性市场下,互联互通产生的市场关系更为复杂,只有承认并建立一个完善的机制以包容这些关系,才能解决好互联互通问题。( 张茂州/通信信息报)
关键字: 互联 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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