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各国IPTV的管制和商用

光纤在线编辑部  2008-02-28 09:16:22  文章来源:综合整理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导读:

奥地利
  1.IPTV管制框架 

  奥地利管制机构认为只有打开设备即可直接接收广播内容的技术才被认为是广播业务(broad-casting),而IPTV需要网络和客户端进行交互才能建立视频流的传输,因此被认为不属于广播业务;同时,IPTV也不作为电信业务而受到相应的管制;它被视为是一种通过电信方式传输的内容业务,按照一般媒体管制框架进行管制。 
  2.商用情况 
  ·AonDigital TV:由传统电信公司奥地利电信(Telekom Austria)于2006年3月在人口160万的维也纳开始商用,之后还将在其他地区开通业务。AonDigital TV使用ADSL接入方式,以机顶盒+电视为接收终端。基本费用可享用的频道有43个,8个频道需要额外付费,另外还包括4套广播节目。奥地利电信早在2003年就开始通过ADSL接入提供基于PC的流媒体业务aon.TV,但是由于内容提供的限制,业务没有开展起来。 
  ·infotech.at:奥地利北部的本地FTTH提供商,在自有光纤设施上开展IPTV。 

芬兰
  1.IPTV管制框架 

  芬兰目前对IPTV的认定是其不属于广播管制框架的范畴。 

  2.商用情况 
  ·TDC Song与Maxisat合作,通过本地环路非绑定(LLU)和共享接入,提供2~24Mbit/s的xDSL连接,以机顶盒+电视为终端,在赫尔辛基地区提供业务。 
  ·Elisa TV:提供基于PC、通过DSL接入的VoD业务。 
  ·2006年1月,Finnet宣称由集团内的一些本地固定运营商开通IPTV业务,采用DSL接入,提供8Mbit/s带宽,通过机顶盒方式使用业务。 

比利时
  1.IPTV管制框架 

  IPTV在比利时被认为是广播业务,没有特殊的管制。 
  2.商用情况 
  Belgacom TV:比利时电信提供的IPTV业务,使用xDSL接入,通过机顶盒提供业务。 

德国
  1.IPTV管制框架 

  德国管制机构认为IPTV是广播业务,属于广播管制框架范畴;但德国管制机构同时又认为,广播是“通过无线或有线方式传送声音、图像等,提供给公众接收[h1]”,“运营商在不改变现有内容,只进行分发时不需要广播许可”。由此可以看出,尽管IPTV被作为广播业务进行管制,但是如果IPTV提供商不进行内容制作,则不需要相关的许可。 
  2.商用情况 
  ·T-online Vision:属于德国传统电信运营商德国电信提供的IPTV业务,用户首先要成为德国电信DSL用户才可以使用该业务,终端为机顶盒+电视机形式。T-online Vision目前为VoD业务,同时提供新闻,还没有开始提供线性(linear)电视节目(即传统直播电视)。德国电信购买了德国足联在互联网上的广播权,并准备推出新的VDSL网络,改善IPTV性能。 
  ·Alice Home TV:Hansenet提供的IPTV业务,基于Hansenet公司的DSL设施,以机顶盒方式接收节目。Hansenet是意大利电信的子公司,在几个大城市运营,覆盖约25%的德国家庭。

  法国
  1.IPTV管制框架

  法国相关管制机构认定IPTV是广播的一种形式,IPTV业务提供者被视为是“通过无须使用由广播电视管制机构(即视听高级委员会:CSA)分配频谱的网络提供电视业务的业务提供者”。IPTV业务提供商受广播法律法规的管制,必须服从CSA的管理。
  2.商用情况 
  ·传统电信运营商法国电信提供的Maligne TV,机顶盒方式,到2006年年中,Maligne TV的用户数已超过30万。 
  ·Neuf Cegetel:开展以LLU方式、通过机顶盒收视节目的IPTV业务。 
  ·Free:开展以LLU方式、通过机顶盒收视节目的IPTV业务。 
  ·Alice:开展以LLU方式、通过机顶盒接入节目的IPTV业务。 

  爱尔兰
  1.IPTV管制框架 

  没有针对IPTV的特殊管制框架,IPTV运营商只需要业务提供的一般许可。在只提供现有内容的前提下,无须广播内容的许可证。换言之,IPTV提供商在没有获得广播内容许可的情况下,只能传输现有内容而不能制作节目。 
  2.商用情况 
  ·Magnet Networks:以FTTH为接入方式,用户通过机顶盒方式接入IPTV业务。 
  ·Smart Telecom:提供IPTV业务Smart Vision,以YFTH为接入方式,业务可通过PC和机顶盒方式接入。 

意大利
  1.IPTV管制框架 

  意大利目前正在进行IPTV管制方面的研究。意大利把网络传输和内容提供分开管制,网络运营商受电子通信法案的管制,内容提供商受广播法的管理。IPTV能够提供的交互式业务属于电子通信法案管制领域。 
  2.商用情况 
  ·Fastweb:该公司从意大利电信获得的Full LLU许可,以此建设自有FTTH和ADSL网络,提供IPTV业务,用户通过机顶盒接收节目。
  ·2005年11月,意大利电信开通Alice Home TV服务,按计划该业务最初在罗马、米兰、博洛尼亚和巴勒莫开通,覆盖200万家庭;2006年1月覆盖400万家庭;到2006年年底,覆盖全部800万家庭。该业务采用ADSL接入方式,带宽4Mbit/s。

  丹麦
  1.IPTV管制框架 

  丹麦广播电视基本法中认为Internet“是在传送公共业务节目时,一种声音、图象节目的分发方式,不能从在Internet上的公众业务行为中获取广告收入”。目前,丹麦正在制定IPTV管制框架,现有法律没有针对IPTV的部分。 
  2.商用情况 
  ·TDC TV:由丹麦电信提供。 
  ·Dansk Bredbaand:在光纤网络上提供IPTV业务。 

挪威
  1.IPTV管制框架 

  挪威相关机构目前正在研究对IPTV的管制。 
  2.商用情况 
  ·Telenor和iCanal合作开展,内容和宽带接入(ADSL)捆绑提供,以PC为终端。 
  ·NextGenTel和BroadPark合作开展:利用LLU和共享接入提供IPTV,内容与NextGenTel的ADSL接入捆绑,以PC为终端。 
  ·Lvse:利用自有FITH提供IPTV,通过机顶盒接入节目。

荷兰
  1.IPTV管制框架 

  在荷兰,IPTV目前被看作广播业务,且尚无针对IPTV的特殊管制规定。 
  2.商用情况 
  ·荷兰电信通过自有网络提供IPTV业务——Mine TV,采用机顶盒方式。
  ·Tele2 TV:利用full LLU提供IPTV,用户通过机顶盒接收节目。 

西班牙
  1.IPTV管制框架 

  西班牙科技部(现为工业、旅游和商业部)2003年底批准了西班牙电信的IPTV业务,当时对这项业务的各个组成部分作出了以下的分析:内容点播业务,交互式业务,被划入电子通信业务范畴,但是作为一个正在兴起的市场,没有增加特殊的限制。电视和数字音频类业务的提供被列入广播管制的领域,需要具有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由此可以看出,IPTV既能提供传统直播业务,又可提供交互性点播类业务,这两类业务在西班牙的管制方式是不同的。也就是说,IPTV业务提供商如果希望在宽带网上提供直播业务,则需要获得相关许可。 
  2.商用情况 
  Telefonica基于自有设施,以“Imagenio”为业务品牌提供IPTV业务,用户采用机顶盒方式接入节目。“Imagenio”提供互联网接入,内容(视频和音频)点播、交互式业务,以及电视节目和数字音频。 

英国
  1.1PTV管制框架 

  英国的广播管制中没有针对IPTV的内容。Homechoice拥有cable和卫星广播内容的许可,按照通信法,这一许可是在电子通信网络上提供节目所必须的。 
  2.商用情况 
  ·Homechoice(属Video Networks)2004年重新开始提供IPTV(1999年曾推出业务),使用BT的Full LLU,用户通过电视+机顶盒方式接收广播内容。目前只在伦敦地区开通业务,80个广播频道加视频点播,以基本包和扩展包的形式提供,与电话和宽带接入业务捆绑(2~8Mbit/s),2006年年底用户估计约为4000~10000之间。
  ·BT计划在2006年秋季开通IPTV—BT Vision,目前情况不明。

瑞典
  1.IPTV管制框架 

  瑞典至今尚无专门的IIPTV管制规定,但正在考虑。2005年7月,瑞典文化教育部发布了一个关于修订现行广播法的报告,以适应数字广播技术的发展。报告认为IPTV可以被视为广播业务,向公众提供广播,需接受广播法相关条例的管理。只要不涉及节目源的制作,就无须广播传输的许可或注册。
  2.商用情况 
  ·Bredbandsbolaget(属Telenor)和Viasat合作开展,拥有光纤和LAN设施,基于Telia Sonera LLU的xDSL,采用机顶盒方式。 
  ·TeliaSonera:在自有光纤和xDSL设施上提供以机顶盒+电视为终端的IPTV。 
  ·FastTVnet(SkyCom):利用20个城市网络的光纤设施,以机顶盒为接入方式提供。 
  ·Canal Digital(Telenor):在光纤设施上提供IPTV,以机顶盒为接入方式。 

欧盟
  欧盟1997年融合指令nh2]的发布和2003年统一监管框架的实施,推动了各国三网融合的发展,欧盟大多数国家均开放了有线电视和电信市场,允许彼此进入。在实现管制融合的国家,对电信运营商提供IPTV基本没有准入方面的限制。除希腊、卢森堡、葡萄牙之外,西欧其他国家都已经开展了IPTV业务。这些国家对IPTV的管制态度不一,但基本没有针对IPTV的特殊管制,一般根据现有法规判断IPTV应属于哪类业务,并参照现有法律框架进行管理。
  欧盟2006年8月份[h3]提出欲修改1989年发布的有关无国界电视(Television Without Frontiers)的指令,把目前只用于电视广播上的管制规则应用到IPTV上。这一提议遭到了业务提供商的竭力反对,认为将限制其内容的提供和广告的销售。代表电信运营商和ISP的各个团体指出,对新媒体实施广播上的管制是不必要的。互联网已经成长为一种新媒体,如果欧盟对上述指令作出修改,不仅对现有内容传播途径造成冲击,而且也对视频传送带来业务和广告的限制等新问题。欧盟的提议将影响到欧洲国家对IPTV的管制方式,未来值得关注。
    (来源:中国联通网)
关键字: IP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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